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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每周行业信息分享——食品篇(2018年第44期)

来源:中鼎检测 日期:2018-11-22 点击:3460次

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一周食品信息,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可以点击文章标题链接阅读原文。

法规动态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食品及饲料中黄曲霉毒素定量检测方法--荧光量子点免疫层析法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粉丝粉条面制品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食药监食生〔2018〕93号

中国粮油学会关于对《浓香菜籽油》等3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中粮油学发〔2018〕98号)

政府抽检通报

上海市食药监局关于本市2018年第13轮网络餐饮服务监测结果(2018年11月16日)

陕西省食药监局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 第57号)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45期)(详见每周课堂)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5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及经营单位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况通报

民间新闻

冷冻肉制品的加工贮藏和选购食用小贴士

仿真食品为何不愿露出真面目?(详见每周课堂)

盒马“标签门”背后:蔬菜从散卖进化到包装引发的争议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详见每周课堂)

每周课堂

1.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45期)

【信息原文】

近期,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24大类食品,共抽检1037批次,其中不合格17批次。涉及不合格食品类别为茶叶及相关制品5批次,食用农产品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蔬菜制品1批次,水产制品1批次,速冻食品1批次,饮料2批次,餐饮5批次。涉及不合格项目类别包括: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草甘膦、呋喃唑酮代谢物、苯甲酸、山梨酸、铝的残留量等。

草甘膦是广泛使用的许多除草剂中的有效活性化学成分,是一种非选择性、无残留灭生性除草剂,对多年生根杂草非常有效,广泛用于橡胶、桑、茶、果园及甘蔗地。主要抑制植物体内的烯醇丙酮基莽草素磷酸合成酶,从而抑制莽草素向苯丙氨酸、酪氨酸及色氨酸的转化,使蛋白质合成受到干扰,导致植物死亡。草甘膦是通过茎叶吸收后传导到植物各部位的,可防除单子叶和双子叶、一年生和多年生、草本和灌木等40多科的植物。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规定:茶叶草甘膦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mg/kg。

草甘膦超标的可能原因:

1) 种植户对科学用药常识和病虫害防控技术掌握不够,或者在作物采摘期喷洒农药导致;

2) 种植户对国家相关法规不了解,超范围用药导致。

2. 仿真食品为何不愿露出真面目?

【信息原文】

驴打滚里的驴、老婆饼里的老婆,其实都是约定俗成形成的名称,前者来源于对制作工艺的形象比喻,后者则有历史传说的典故,没有人会产生误解。与之不同的是,蟹肉棒和虾丸,直接以原料命名,如果只是徒有味道而找不出半点蟹和虾,自然就涉嫌虚假宣传了。譬如,此前因绿豆饼中没有绿豆被查处时,厂家负责人就称:“绿豆饼仅仅是个名称,要是生产老婆饼,总不能拿个老婆来做吧?”道理是一样的,完全是诡辩。

的确,由于成本原因,长久以来大家都是如此,但习以为常却不代表这样做就是对的,就该被认可。消费者可以不较真儿,但监管部门不能漠然视之。就像低价游、零团费经常因强迫游客购物被曝光,成本考虑谁都能理解,但只要侵害了游客的知情同意权,一样会被查处。

【信息解读】

仿真食品是一种新的食品,它类似于传统食品、是传统食品的替代产品,含有较少的蛋白质,或少量必要维生素或矿物质,标注时必须注“仿真"字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五)规定,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条款3.5规定,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目前通行的做法是不符合相关规范的,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事实上,只要对名称稍加改动就可以合法地仿真,比如将蟹肉棒改为蟹味棒,将虾丸改为虾味丸或与该产品上标注的产品名称要求相一致标示"仿真"字体。

我司具备食品标签的检测能力和资质。  

3.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十一)

【信息原文】

为了推进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强对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导,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从基本常识、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标识、特殊食品、进口食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及广告审查与监管、非法添加及检测等方面,对整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了系统梳理,便于各地监管部门在整治工作中参考。CTT今日带您了解如何去识别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信息解读】

根据《广告法》第十八条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对虚假广告以及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情形和内容作出了规定。

《广告法》第十八条对虚假广告规定了以下情形,主要有: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的情形和内容,主要有:

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保健食品广告信息不全(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未说明忠告性用语(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也应当被视为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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