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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行业信息分享——食品篇(2019年第8期)

来源:中鼎检测 日期:2019-04-03 点击:3614次

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食品信息,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可以点击文章标题链接阅读原文

法规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部分内容的公告

标准|4月起有112项食品及饲料相关标准正式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征求调整保健食品保健功能意见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1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 型计划》《2019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的通知  

政府抽检通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详见每周课堂)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9年第13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9年第11期)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6号)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0期)(详见每周课堂)  

民间新闻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费提醒:春夏换季慎防米酵菌酸毒素中毒

农药禁限用相关法规汇总【2019-03-29更新】

春夏谨防毒蘑菇中毒——了解毒蘑菇认识误区

喝的酒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扬州男子因此获10倍赔偿(详见每周课堂)

每周课堂

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信息原文】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糕点、饼干、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产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8类食品1341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324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不合格项目为苯并[a]芘、霉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腐霉利、克百威、氯霉素、胭脂红、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总钠。

苯并[a]芘是一种芳烃类化合物,在环境中广泛存在,具有一定致癌性、致畸性、致突变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油脂及其制品中苯并[a]芘最大限量值为10μg/kg,而本次抽检在纯芝麻油中检测出苯并[a]芘的含量为12.1ug/kg,超标1.21倍。

造成食用植物油中苯并[a]芘超标的原因如下:

(1)可能是油料收储、晾晒不当,从环境、包装、机械收获、运输等过程中引入污染;

(2)也可能是生产中关键工艺控制不当等。

我司具备苯并[a]芘的检测能力和资质。

2.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0期)

【信息原文】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酒类、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用农产品等12类食品501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83批次,不合格样18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酒精度、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并[a]芘、镉(以 Cd 计)、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总酸(以乙酸计)、蛋白质、氟虫腈、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等指标。

【信息解读】

亚硝酸盐是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主要包括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亚硝酸盐作为护色剂和防腐剂,可以使肉制品呈现鲜艳的红色,也能够抑制肉毒梭菌的生长和繁殖,因此,被广泛应用于肉制品加工中。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在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类、油炸肉类、西式火腿类、肉灌肠类、发酵肉制品、和肉罐头类中最大使用量为0.15g/kg,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西式火腿类不超过70mg/kg,肉罐头类不超过50mg/kg,其他允许使用的肉类食品中的残留量不超过30mg/kg。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防将亚硝酸盐误作食盐使用加工食品。

我司具备亚硝酸盐的检测能力和资质。

3. 喝的酒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扬州男子因此获10倍赔偿

【信息原文】

去年5月4日,市民吴先生在一家日料店用餐,并购买两瓶“宫城峡”酒,价格是3760元。事后经朋友提醒后浏览网页得知该“宫城峡”酒产地为日本仙台,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4月8日发布公告,因福岛核泄漏问题禁止从日本仙台地区进口食品,该产品的进口明显违反了该禁令。他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这家日料店应该退一赔十,退还3760元的酒钱,并且支付我酒价的10倍赔偿。”

【法律判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自即日起,禁止从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城市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这两瓶“宫城峡”酒来自日本仙台,位于宫城县境内,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列明的禁止地区。法院审理认为,该产品违反了我国食品进口的检验检疫禁令,属不可进口的食品。原告主张“宫城峡”酒属于违反食品安全的产品,并要求日料店退一赔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近日,邗江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定这家日料店向原告返还3760元,并且支付原告赔偿金37600元。

【消费提醒】

在购买方式和渠道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广大消费者应该擦亮眼睛,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避开购物雷区。需要购买进口食品的个人,日常要多关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从中获取国外食品、经销商等相关动态信息,为购物多一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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