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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行业信息分享—— 食品篇(2019年第12期)

来源:中鼎检测 日期:2019-06-05 点击:3971次

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食品信息,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可以点击文章标题链接阅读原文

法规动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弯曲乳杆菌等24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19年第2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通用名称的公告(2019年第26号)(详见每周课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标准|6月有117项食品及相关标准正式实施

政府抽检通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 第18号〕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0期)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2018年保健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85号)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1期)

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详见每周课堂)

民间新闻

洛阳公布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一餐厅被罚没10万余元

油菜叶上为啥有蓝色“橡皮泥” 专家:属低毒农药

各地严厉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食品保质期相关知识问答(详见每周课堂)

—CTT课堂—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通用名称的公告(2019年第26号)

信息原文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通用名称,便于消费者识记,避免产生误导,现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通用名称进行调整(通用名称调整前后对照表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人按调整后的通用名称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注册。

二、已获得产品注册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交变更注册申请,由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审评中心直接调整其产品的通用名称并通知企业换领注册证书;在审的注册申请(含变更申请),申请人无须补正,由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在审评时予以调整。

三、已获得产品注册的生产企业,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完成新旧标签、说明书的更替。使用旧版标签、说明书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信息解读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通用名称调整前后对照表

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信息原文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9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1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监测计划。

信息解读

CTT具备三聚氰胺、硫氰酸钠、黄曲霉毒素M1、无机砷、铬、亚硝酸盐、四环素、恩诺沙星、磺胺类、庆大霉素、铅、碘、硝酸盐、氟苯尼考、喹乙醇、环丙沙星、氧氟沙星、伊维菌素、金黄色葡萄球菌、芽孢总数、耐热芽孢总数、嗜冷菌的检测能力和资质。

食品保质期相关知识问答

信息原文

保质期是所有食品的共性之一,对于未被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通常要在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明确标注出来。那么国家对食品保质期有哪些相关规定?食品标准中对于保质期是如何描述的?食品保质期是如何确定的?

信息解读

三、食品外包装上的保质期标示的几种特别情况

1、混合包装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十八项规定: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

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豁免标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4.3标识内容的豁免中规定:

一是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二是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3、保质期起点计算及分装食品标识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明确保质期为: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规定: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按分装日期标注;产品保质日期应按被分装食品的原保质日期标注,若添加成分的保质日期比被分装食品的保质日期短,则产品保质日期按添加成分的原保质日期标注。

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分装产品保质期标注有关问题的批复(沪食药监处办[2016]79号)规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分装企业,属于食品生产企业的一种类型,其作为分装食品的生产者和责任承担者,可以结合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储存条件等自行确定新的保质期,并在最终确定的保质期限内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食品分装企业如改变原产品保质期的,应当结合原产品保质期、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因素开展相关保质期试验,并保存相关记录,未经相关试验数据确认,不得变更原产品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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