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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附录17新增第68项PFOA限制

来源:中鼎检测 日期:2017-06-15 点击:7562次

2017年6月14日,欧盟官方公报(OJ)正式发布法规(EU)2017/1000,将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PFOA相关物质加入REACH法规的附件17中,成为第68项受限制的物质。该法规要求,2020年7月4日起,当物品或混合物中PFOA及其盐类含量≥25ppb,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者总含量≥1000ppb时,不得被用于生产或投放市场。

具体的限制条款如下:

68. 全氟辛酸(PFOA)

CAS No 335-67-1

EC No 206-397-9

及其盐类

包含一个直链或支链氟代庚基基团,化学式为C7F15-,直接连接在另一个碳原子上,作为一个结构元素的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含有一个直链或支链氟代辛基基团(化学式为C8F17-)作为一个结构元素的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下列物质不包括在内:

-C8F17 - X,其中X = F, Cl, Br.

-C8F17-C(=O)OH,

C8F17-C(=O)O-X’C8F17-CF2-X′(X’=任何基团,包括盐类)


1. 202074日起,该物质本身不得生产或投放市场。


2. 202074日起,当PFOA及其盐类的含量≥25ppb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多项的总含量≥1000ppb,不得被用于生产及投放市场:

(a) 作为其它物质的组分;

(b) 混合物;

(c) 物品。


3. 针对以下产品,第1段和第2段的实施时间规定如下:

(a) 202274日起,针对:

(i) 用于生产半导体的设备;

(ii) 乳胶印刷油墨。

(b) 202374日起,针对:

(i) 保护工人免受健康和安全危害的纺织品;

(ii) 用于医用纺织品、水处理过滤、生产流程和污水处理的薄膜;

(iii) 等离子体纳米涂层。

(c) 203274日起, 针对93  / 42 / EEC指令范围内除植入医疗装置以外的医疗设备。


4. 以上第1及第2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EC) No 850/2004法规附件I A部分列出的全氟辛烷基磺酸及其衍生物;

(b) 在生产碳链长度等于或短于6的氟化物时,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该类副产品;

(c) 根据本法规Article18(4)(a)(f),被用作独立的中间体。

(d) 作为另一个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被用作:

(i)生产90/385/EEC 指令范围内植入医疗器械;

(ii) 用于胶片、纸张或印刷板的感光涂料;

(iii) 用于半导体的光刻处理过程或复合半导体的蚀刻过程;

(e) 202074日之前投放市场的压缩消防泡沫混合物,或用于生产其他灭火泡沫混合物。


5. 以上第2(b)段不适用于下列灭火泡沫混合物:

(a) 202074日之前投放市场;

(b) 符合上述4(e)要求生产的,用于培训用途,对环境的排放最小化,且收集的废水可被安全处理。


6. 以上第2(c)段不适用于:

(a) 202074日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b) 符合上述4(d)(i) 要求生产的植入医疗设备;

(c) 符合上述4(d)(ii) 要求的覆盖感光涂层的物品

(d) 符合上述4(d)(iii) 要求的半导体和复合半导体。


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的用途:

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和PFOA相关物质具有耐摩擦、低介电能力、耐热性和耐化学试剂,以及低表面能等特殊性质。它们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如氟聚合物和氟橡胶的生产,作为灭火泡沫的表面活性剂,以及在纺织和造纸生产中提供防水、油脂、防油或防污特性。
      CTT建议: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法规动态,并在过渡期内制定解决方案,控制产品中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PFOA相关物质含量,确保进入欧盟的相关产品满足法规要求,以避免贸易风险。

法规原文链接: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97486764566&uri=CELEX:32017R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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