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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每周行业信息分享——食品篇(2018年第18期)

来源:中鼎检测 日期:2018-05-16 点击:8790次

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一周食品信息,有兴趣的可以点击新闻标题链接,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

法规动态

农业部发布《生乳中L-羟脯氨酸的测定》等87项标准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2622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索多西辣椒酱》等173项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地方标准479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 2018年第4号(总第220号)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DB33/ 3009-2018)的通告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8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随机抽查的通知(闽质监〔2018〕124号)(详见每周课堂)

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味面制品》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政府抽检通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小型超市(便利店)从事菜肴复热、分装类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监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保健食品飞行检查情况通报(2018年第1号)(详见每周课堂)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8年第2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18期总第139期)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4月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分析的通告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通报(第十六期)(详见每周课堂)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民间新闻

“三无”黑餐馆仍能进驻美团、饿了么,13家外卖藏身一个门店共用证照

山寨“椰树”椰汁包装 被判赔偿20万元

济南:男子买二百袋香肠,以“不合格”索赔,被法院驳回诉求

吃了那么多奶油 你知道天然奶油与人造奶油的区别吗?

“清宫御酒”违法添加药物

每周课堂

1.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8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随机抽查的通知(闽质监〔2018〕124号)

【信息原文】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省质监局决定开展2018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随机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抽查时间分集中抽查和日常抽查两个部分,其中各设区市局集中抽查时间为2018年6月至9月;省计量院对省内生产企业集中抽查时间为2018年9月至10月。

    二、基本要求

  定量包装商品“双随机”检查,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开、风险管控、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原国家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项目“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各设区市局负责本辖区生产企业及重大节日(含传统节日)期间流通领域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随机抽查;省计量院受省质监局计量处委托负责全省生产企业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随机抽查。

  三、抽查要求

  (一)抽查商品。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米、调味品、食用油、熟肉制品、小食品、油漆、涂料、电线电缆、化肥、面粉、饮料、冲饮类食品、杂粮、方便面、包装饮用水、啤酒、罐头食品等17种定量包装商品中选取抽查商品,但不得少于7种;省计量院在各地开展定量包装商品量监督抽查的基础上,对量大面广的商品再随机抽查不少于2种。

  (二)抽查指标。主要针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检验两个指标。

  (三)抽查对象。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包装现场或者成品仓库内的定量包装商品;流通领域的定量包装商品。

  (四)抽查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

  (五)抽查重点。根据历年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数据分析,着力将产业相对集中、量大面广、问题较多,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定量包装商品作为重点,加大监督抽查力度。

   四、其他要求

   认真落实随机抽查制度、完善双随机抽查数据库、加强随机抽查监督力度、做好集中抽查期间总结材料报送工作以及强化日常监督抽查力度。

我司具备《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的检测能力和资质。



2. 广东省保健食品飞行检查情况通报(2018年第1号)

    【信息原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本次检查内容为该公司保健食品男仕口服液〔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7)第123号〕的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质量管理等情况。现场抽查了该产品连续三批(批号:17I12BBB01、17I12BCB01、17I12BDB01)生产记录及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并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查结果全部合格,情况如下:

    1.三批产品生产记录及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完整、规范。现场能提供相关原料生产商及经销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原料检验合格报告。

    2.核对三批产品投料记录,该产品使用何首乌原料为制何首乌,用量符合《关于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37号〕有关规定。

    3.三批产品均按产品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出厂。三批产品均有留样。

    【信息解读】

    制何首乌属于卫生部公告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于2014年7月公布的《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37号》规定:

    一、保健食品中生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1.5g,制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3.0g,此前批准超过此用量的产品,下调至此规定用量;保健功能包括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的产品,应取消该保健功能或者配方中去除何首乌。

  二、2014年9月1日后生产的含何首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中不适宜人群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注意事项增加“本品含何首乌,不宜长期超量服用,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注意监测肝功能”。

  三、对研究表明去除或替换何首乌不影响产品安全、功能的产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变更的程序提出配方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科学依据。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督促企业自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相关变更申请,并提供依据产品质量标准的3批产品全项目检测报告;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原料管理,确保所用何首乌原料技术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含何首乌保健食品上市后安全性监测,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有关情况,有效地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

  CTT提醒各使用制何首乌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要符合《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37号》的文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对制何首乌的用量和标签标识的规范。


3.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通报(第十六期)

    【信息原文】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深圳市食品开展了专项抽样检验工作。本次共抽检食品471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16批次,涉及不合格食品类别有餐饮食品1批次、酒类11批次,涉及不合格项目为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和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包括餐饮食品1批次检出大肠埃希氏菌超标;肉制品5批次,检出不合格样品2批次,不合格项目为碱性嫩黄O和酸性橙Ⅱ不合格等。

 【信息解读】

    碱性嫩黄O溶于热水呈亮黄色,对皮肤黏膜有轻度刺激,可引起结膜炎、皮炎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人接触或者吸入碱性嫩黄都会引起中毒。长期过量食用,将对人体肾脏、肝脏造成损害甚至致癌。由于其价格低,着色力强,为改善食品外观,不法生产者将其添加在食品中,以牟取非法利益。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碱性嫩黄O属于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酸性橙Ⅱ属于酸性水溶性色素,是一种重要的精细化工产品,广泛用于印染、皮革、造纸等的染色,属于常用性水溶性染料。已有研究证实其含有两种强致癌物,人食用后可能会引起食物中毒,长期食用甚至会致癌。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酸性橙Ⅱ属于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我司具备酸性橙Ⅱ的检测能力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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