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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欧盟REACH法规附录XVII新增甲醛和甲醛释放物质的限制

来源:中鼎检测 日期:2023-07-25 点击:1359次

2023年7月17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发布了法规(EU) 2023/1464,对REACH法规(EC)No 1907/2006附录XVII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第77条款关于甲醛和甲醛释放物质的限制。此次修订将于2023年8月6日开始生效。

此次修订新增限制内容
物质:
77.甲醛(CAS No 50-00-0 /EC No 200-001-8)和甲醛释放物质
限制条件:
1. 2026年8月6日后,如果在附录14中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这些物品释放的甲醛浓度超过以下限量,则不得以物品形式投放市场:
(a) 家具和木质物品:0.062 mg/m3;
(b) 除家具和木质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0.080 mg/m3 。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a) 当甲醛或释放甲醛的物质仅天然存在于材料中,且由该材料生产的物品;
(b) 在可预见的条件下仅用于户外使用的物品;
(c) 专用于建筑外壳和防潮层外部且不会将甲醛释放到室内空气中的建筑制品;
(d) 仅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物品,除非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一般公众可接触到从这些物品中释放的甲醛;
(e) 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录XVII第72项范围内的物品;
(f) 法规(EU) No 528/2012范围内属于生物杀灭产品的物品;
(g) 法规(EU) 2017/745范围内的(医疗)器械;
(h) 法规(EU) 2016/425范围内的个人防护装备;
(i) 法规(EC) No 1935/2004范围内的意图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物品;
(j) 二手物品。

2. 2027年8月6日后,如果在附录14中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这些车辆内部的甲醛浓度超过0.062 mg/m3 ,则不得投放市场。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a) 仅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道路车辆,除非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一般公众可接触到这些车辆内部的甲醛;
(b) 二手车辆。

新增附录14内容
1.第77条第1段第1项所述物品释放到室内空气中的甲醛的测量。

第77条第1段第1项所述物品释放的甲醛应在以下累积参考条件下在试验箱的空气中进行测量:
(a)试验箱内的温度应为(23±0.5)℃;
(b)试验箱内的相对湿度应为(45±3)%;
(c)负载系数,表示为试件总表面积与试验箱容积之比,应为(1±0.02) m2/m3。该负载系数适用于木质板材的测试;对于其他材料或产品,如果该负载系数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明显不现实,则可使用符合EN 16516第4.2.2节的负载系数;
(d)试验箱内的空气置换率应为(1±0.05)h-1;
(e)应使用适当的分析程序测量试验箱内的甲醛浓度;
(f)应使用适当的试样取样方法;
(g)在整个试验期间,应每天至少测量两次试验箱空气中的甲醛浓度,两次连续取样之间的时间间隔至少为3小时;应重复测量,直到有足够的数据可用于确定稳态浓度;
(h)试验时间应足够长,以便确定稳态浓度,但不得超过28天;
(i)在试验箱内测得的甲醛稳态浓度应用于核查是否符合第 77 条第1段第1项所述物品的甲醛释放限值。
如使用上述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所获得的数据不具备或不适于测量特定物品的甲醛释放量,可使用以非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所获得的数据,但所使用的试验方法的结果与参考条件之间须有科学上有效的相关性。
2.第77条第2段第1项所述车辆内部甲醛浓度的测量。
对于公路车辆,包括卡车和公共汽车,应按照ISO 12219-1或ISO 12219-10中规定的条件,在环境模式下测量甲醛浓度,测量的浓度应用于验证是否符合条目77第2款第1项所述限值。

关于甲醛
甲醛是一种高产量的化学品,用途广泛。甲醛可被用作生产基于甲醛的树脂、热塑性塑料和其他化学品的中间体。在制造木材板时,这些树脂可作为木材颗粒的粘合剂;还可用于生产其他木质产品(如家具、地板)、壁纸、公路车辆和飞机部件、纺织品和皮革制品。这些物品在使用的过程中,会释放出甲醛,而对人体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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