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PPWR自2026年8月12日起正式执行
限制物质、包装标识、合规文件及生产者责任等要求进入实施阶段
2026年8月12日,《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Regulation (EU) 2025/40,PPWR)开始执行。自该日起,限制物质、包装标识、合规文件及生产者责任延伸(EPR)等要求进入实施阶段;统一标签、可回收性、包装最小化、再生含量和重复使用等要求将按后续时间表分阶段实施。
适用范围
PPWR原则上适用于投放欧盟市场的所有包装,以及在欧盟产生的所有包装废弃物,不受包装材质或来源限制,包括销售包装、组合包装、运输包装、电商包装和服务包装等。包装供应商、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授权代表、履约服务商和生产者等,应根据各自在供应链中的角色履行相应义务。
2026年8月12日起重点关注
(1)限制物质要求:
包装或包装组件中的铅、镉、汞和六价铬含量总和不得超过100 mg/kg,适用豁免除外。食品接触包装还须满足PFAS限值:任何一种PFAS<25 ppb、目标PFAS总和<250 ppb、PFAS总量<50 ppm。
此外,包装材料还应同时符合其他适用的欧盟法规,如REACH、POPs等;食品接触包装还应符合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等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
(2)包装标识要求:
包装应具有类型、批次号、序列号或其他可识别信息。制造商和进口商应按规定提供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邮政地址及适用的电子联系方式。相关信息应清晰、易懂、清楚可辨。
(3)合规文件要求:
制造商应针对当期已经适用且纳入符合性评估范围的要求完成符合性评估,编制技术文件,并在证明包装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
(4)生产者责任延伸:
生产者应在包装预计成为废弃物的成员国,核实当地的生产者注册、申报、EPR费用及授权代表等要求。各成员国的具体制度和实施安排可能不同,企业应按目标市场逐国确认。
企业应对
● 确认包装类型、首次投放市场时间及目标成员国;
● 明确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生产者等供应链角色;
● 核查四项重金属及食品接触包装PFAS;
● 检查包装识别信息及制造商、进口商信息;
● 完善技术文件、欧盟符合性声明和供应商资料;
● 按目标成员国确认生产者注册及包装EPR要求。
● 企业还应持续关注统一标签、可回收性设计、包装最小化、再生含量和重复使用等后续要求,提前规划包装设计和材料调整。
CTT服务
CTT具备欧盟PPWR四项重金属及食品接触包装PFAS相关检测能力,可提供法规解读、风险筛查、测试及合规路径规划服务。
欧盟PPWR核心要求及主要实施节点表
实施节点 | 主要要求 | 核心内容 | 主要条款 |
2026年8月12日起 | 限制物质 | 四项重金属含量总和不得超过100 mg/kg;食品接触包装同时适用PFAS限值。 | Art.5 |
包装标识与经营者信息 | 包装应具有类型、批次号、序列号或其他识别信息;制造商、进口商应提供规定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 Art.15、Art.18 | |
合规文件及供应链责任 | 按当期适用要求开展符合性评估,编制技术文件并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相关经济运营者履行核验、追溯及纠正义务。 | Art.15—22、Art.38—39 | |
生产者责任延伸 | 按包装预计成为废弃物的成员国要求办理注册、申报、缴费,并确认是否需要授权代表。 | Art.44、Art.45 | |
2028—2029年 | 可堆肥包装及统一标签 | 部分包装最迟自2028年2月12日起满足可堆肥要求;包装材料组成统一标签和可重复使用包装标签按各自适用日期分阶段实施。 | Art.9、Art.12 |
2030年起 | 包装减量化 | 实施包装最小化要求;组合包装、运输包装和电商包装最大空隙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0%。 | Art.10、Art.24 |
可回收性设计、再生料使用比例及可重复使用目标 | 分阶段实施可回收性设计、塑料包装最低再生含量和特定包装重复使用目标。 | Art.6、Art.7、Art.29—31 | |
2035—2038年 | 可回收性要求提高 | 2035年起实施规模化回收要求;2038年起,除适用例外外,包装应至少达到可回收等级A或B。 | Art.6 |
2040年起 | 再生料使用比例及可重复使用目标提高 | 塑料包装最低再生含量目标进一步提高;部分重复使用目标属于经济运营者应努力实现的指示性目标。 | Art.7、Art.29 |
注:部分实施日期与欧盟后续授权法案或实施法案的生效时间挂钩,应以法规规定日期与相关法案生效后期限中的较晚日期为准。具体要求还需结合包装类型、首次投放市场时间、供应链角色、目标成员国及豁免情形判断。
